(2015)西民初字第20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青岛望城三宝建设有限公司与青岛润达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望城三宝建设有限公司,青岛润达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069-2号原告青岛望城三宝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维月。被告青岛润达信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晖。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望城三宝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润达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5年6月7日作出(2015)西民初字第206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担保人青岛望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莱西市XX处房产一套。2015年7月15日,申请人青岛望城三宝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担保人青岛望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莱西市XX处房产一套的查封,并重新提供担保人青岛豪丰阅府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莱西市XX处土地一宗做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青岛望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莱西市XX处房产一套的查封。二、查封担保人青岛豪丰阅府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莱西市XX处土地一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审判长 孙连英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于志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美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