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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射商初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东营国泰运输有限公司与戴克成、沈习连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国泰运输有限公司,戴克成,沈习连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商初字第00313号原告东营国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广瑞路以北。法定代表人张连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戴克成,职业不详。被告沈习连,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国泰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戴克成、沈习连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国泰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国泰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国泰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71元,减半收取2735.5元,由原告东营国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海涛审 判 员  张玲玲代理审判员  吴 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秦来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