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射商初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东营国泰运输有限公司与戴克成、沈习连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国泰运输有限公司,戴克成,沈习连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商初字第00313号原告东营国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广瑞路以北。法定代表人张连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戴克成,职业不详。被告沈习连,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国泰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戴克成、沈习连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国泰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国泰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国泰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71元,减半收取2735.5元,由原告东营国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海涛审 判 员 张玲玲代理审判员 吴 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秦来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