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青商初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蒋好娟与刘伯娟、徐新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好娟,刘伯娟,徐新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商初字第854号原告:蒋好娟。被告:刘伯娟。被告:徐新法。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好娟与被告刘伯娟、徐新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好娟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伯娟、徐新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好娟撤回对被告刘伯娟、徐新法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86元,减半收取1393元,由原告蒋好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伟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