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民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栗伟勇诉山西省潞安集团慈林山煤业夏店煤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伟勇,山西省潞安集团慈林山煤业夏店煤矿,山西省第三建筑公司建安三公司,李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襄民初字第680号原告栗伟勇,男,汉族,1968年11月26日生,河南省林州市人,现住山西省襄垣县夏店镇桥头村。被告山西省潞安集团慈林山煤业夏店煤矿,住所地襄垣县夏店镇范家岭村,法定代表人韩强。被告山西省第三建筑公司建安三公司,住所地长治市英雄北路三建分公司2单元8楼801号,法定代表人韩祥书。被告李剑,男,汉族,襄垣县夏店镇范家岭村人,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栗伟勇诉被告山西省潞安集团慈林山煤业夏店煤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晓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焦燕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