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陈情洲与杨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情洲,杨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627号原告陈情洲。被告杨云。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原告陈情洲诉被告杨云合同纠纷一案,因证据不足,2015年7月16日,原告陈情洲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情洲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原告陈情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原告陈情洲负担。审 判 长 黎志强审 判 员 胡 飞人民陪审员 周述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肖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