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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特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佳申请认定刘建华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特字第00056号申请人刘佳,女,199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佳申请宣告刘建华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刘佳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邓文珍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佳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王德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梦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