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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强执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春义与被执行人庞世金、张建荣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强执字第00440号申请执行人崔春义,男,生于1968年5月12日,汉族。被执行人庞仕金,男,生于1971年11月24日,汉族。被执行人张建荣,女,生于1970年12月22日,汉族。本院在执行崔春义诉庞世金、张建荣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宁强县人民法院(2015)宁强县民初字第00427号民事判决书书,被执行人庞世金、张建荣应履行执行款72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了全部执行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强民初字第004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肖文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