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强执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春义与被执行人庞世金、张建荣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强执字第00440号申请执行人崔春义,男,生于1968年5月12日,汉族。被执行人庞仕金,男,生于1971年11月24日,汉族。被执行人张建荣,女,生于1970年12月22日,汉族。本院在执行崔春义诉庞世金、张建荣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宁强县人民法院(2015)宁强县民初字第00427号民事判决书书,被执行人庞世金、张建荣应履行执行款72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了全部执行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强民初字第004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肖文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