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3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彭宇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3261号罪犯彭宇,男,199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南充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家庭住址:四川省南充市。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2013)穗萝法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彭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16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3次;2015年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已交罚金8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宇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2017年4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庞 玮 明代理审判员 李 衍 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欣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