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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民申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田润成、朱改枝与呼市山水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供热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田润成,朱改枝,呼和浩特市山水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申字第000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田润成,男,汉族,1958年6月30日出生,呼和浩特市公交总公司司机,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北二环通和小区1号楼2单元2楼西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朱改枝,女,汉族,1958年11月13日出生,退休工人,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北二环通和小区*号楼*单元*楼*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呼和浩特市山水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山水小区。法定代表人贾才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振宇,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振宝,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田润成、朱改枝因与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山水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四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田润成、朱改枝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程序违法,立案通知告知是适用简易程序,开庭也是独任审理,但判决是以合议庭形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停暖与其母死亡具有因果关系。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根据一审庭审笔录记载,一审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且双方当事人均在开庭笔录上签字予以确认。对于被申请人的停暖行为,致申请人母亲感冒住院,并造成死亡的再审理由,本院认为,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其母亲死亡结果与申请人的停暖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申请人的以上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田润成、朱改枝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晓宏审判员  董建峰审判员  宋 敏二〇一五年××月××日书记员  任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