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民一终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民一终字第4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5)郴苏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某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杨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桐辉审 判 员 蒋向京代理审判员 何伦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郝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