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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民一终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民一终字第4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5)郴苏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某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杨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桐辉审 判 员  蒋向京代理审判员  何伦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郝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