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民一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韩秀云与潍坊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秀云,潍坊市中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一初字第616号原告韩秀云。委托代理人肖江涛,山东鲁潍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市中医院。法定代表人牟作峰,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秀云与被告潍坊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秀云在收到本院的缴费通知后,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姜 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晓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