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1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郭某某、庄某某、郭某乙、宋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树国,宋占均,郭凤明,庄桂芹,宋宝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1700号原告杨树国,现住榆树市。被告宋占均,现住榆树市。被告郭凤明,40岁,现住榆树市。被告庄桂芹,62岁,现住榆树市。被告宋宝,63岁,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树国诉被告郭凤明、庄桂芹、郭凤明、宋宝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树国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00元,由原告负担775.00元,退还给原告775.00元。审判员 蔺海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