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民二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长春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大安新唐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大安新唐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民二初字第228号原告长春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树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文革,吉林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大安新唐发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家兴,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大安新唐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吉林大安新唐发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春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吉林大安新唐发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88.00元,退回原告5294.00元,另5294.00元及由原告长春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建军审判员 李小棉审判员 王洪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重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