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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民四初字第2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原告户慧英与被告阳胜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户慧英,阳胜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四初字第253-2号原告户慧英,女,xx出生,汉族,住xx委托代理人何海军,湖南君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胜华,男,xx出生,汉族,住xx本院在审理原告户慧英与被告阳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阳胜华于2015年3月28日向原告户慧英借款100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期还款,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阳胜华所有的车牌为湘xx的小车产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阳胜华所有的车牌为湘x**的小车产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梦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