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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苏州市珀丽春申湖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与丁飞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珀丽春申湖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丁飞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初字第00221号原告苏州市珀丽春申湖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秋路28号。法定代表人吴焕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莉莉、马爽,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丁飞娜。委托代理人刘春峰,江苏达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珀丽春申湖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丁飞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珀丽春申湖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飞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珀丽春申湖度假酒店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丁飞娜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珀丽春申湖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丁飞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苏州市珀丽春申湖度假酒店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沈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