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5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轻波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轻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5026号罪犯李轻波,男,汉族,1986年5月16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肥西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5年6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2015年7月7日,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李轻波刑期已满,向本院提请撤回(2015)皖白监第1400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罪犯李轻波在本院裁定日之前刑期已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准许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撤回(2015)皖白监第1400号对提请减刑建议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