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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5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轻波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轻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5026号罪犯李轻波,男,汉族,1986年5月16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肥西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5年6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2015年7月7日,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李轻波刑期已满,向本院提请撤回(2015)皖白监第1400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罪犯李轻波在本院裁定日之前刑期已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准许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撤回(2015)皖白监第1400号对提请减刑建议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