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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执恢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谭世国、龙金菊等与简代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世国,龙金菊,简代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镇执恢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谭世国,男,1969年4月13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镇远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申请执行人龙金菊,女,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镇远县人,小学文化,农民。被执行人简代松,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申请执行人谭世国、龙金菊与被执行人简代松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黔东民终字第4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谭世国、龙金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肇事车辆变卖后执行了900元,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2015年6月10日,本院发现被执行人简代松之妻罗万金在银行有存款,遂恢复执行。将被执行人简代松之妻罗万金在黄平农村商业银行存款3510元予以扣划,再未查到被执行人谭世国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黔东民终字第43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珠  泽审判员 吴  寿  华审判员 杨  秀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志广(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