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思民初字第9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卓玉英与蚁志强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玉英,蚁志强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9414号原告卓玉英,女,195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蚁志强,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卓玉英与被告蚁志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以拟重新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玉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卓玉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周月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