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州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何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巴州刑初字第215号公诉机关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男,生于1973年,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巴中市巴州区宕梁街道办事处。2015年6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巴州检刑诉(2015)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川Y72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巴中市巴州区杨家坝往南坝街心花园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巴中市巴州区南坝加油站外时,与扈某某驾驶的川YX67**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何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巴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勤大队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发现何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261mg/100ml。随后,民警将何某某带至巴中市巴州区康达医院提取血液。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何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345.2mg/100ml。经巴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勤大队认定:何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扈某某无责任。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人扈某某、何某甲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常表等相关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某辩解:对起诉指控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指控事实一致。另查明,侦查中,被告人何某某与扈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全额履行完毕。扈某某对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对被告人何某某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2、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4、被告人何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5、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6、证人何某甲的证言。7、证人扈某某的证言。8、何某某到案经过。9、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10、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11、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巴)公(物)鉴(乙醇)字(2015)281号《理化检验报告》。12、巴中市巴州区宕梁街道办事处碾盘寺村村民委员会《证明》。1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14、谅解书。15、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345.2mg/100ml,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条(二)项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交通运输和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条(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晓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洋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