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执裁字第00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文兰与被执行人陕西瑞肽有机农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文兰,陕西瑞肽有机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裁字第00826号申请执行人罗文兰,女。被执行人陕西瑞肽有机农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罗文兰与被执行人陕西瑞肽有机农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莲劳仲案字(2013)第35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文兰2014年5月2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补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29762.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陕西瑞肽有机农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陕西瑞肽有机农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经合议庭合议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执字第0082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张胜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