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民城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潘XX诉被告徐XX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XX,徐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城初字第197号原告潘XX,女,身份证号XX,汉族,住XX。被告徐XX,男,身份证号XX,汉族,住XX。本院在审理原告潘XX诉被告徐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潘XX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许 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文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