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南法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赖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南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清南法刑初字第36号公诉机关连南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连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某,男,1986年1月21日出生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3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南看守所。连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凌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连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8日13时35分,被告人赖某某无证驾驶安全机件失灵的皖J232**低速自卸货车从连南县民族一路往南门桥方向行驶,途经原连南县人民检察院大楼旁红绿灯左转弯时,将正在过马路的行人曾某某撞倒。经广东省连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曾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在此事故中,赖某某无证驾驶未经检验的制动不良的小型货车行经人行横道时,遇行人通过未按规定停车让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连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赖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曾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赖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待交通警察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赖某某已与被害人曾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支付医疗费人民币65000元、护工费108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以下证据: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收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等书证,证人谢某某、梁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件失灵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赖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待交通警察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赖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赖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犯罪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保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锦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