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民初字第1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1580号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67年1月27日,汉族,大专文化,遂宁国家粮食储备库职工,住遂宁市船山区。委托代理人曹家林,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云洪,四川今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女,生于1970年9月5日,汉族,大专文化,住遂宁市船山区。委托代理人蒋小平,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离婚纠纷原告李某某诉肖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撤诉,是在法律赋予的民事权利范围内所作出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李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邓 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重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