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执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张东斌申请执行陈玉峰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东斌,陈玉峰,闫毅,张晓勇,李明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294号申请人张东斌,男,1954年9月13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玉峰,男,1982年3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闫毅,男,1988年1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晓勇,男,1973年6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明忠,男,1983年1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东斌申请执行陈玉峰、闫毅、张晓勇、李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渑民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闫毅、张晓勇的银行账户后,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渑民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书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