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执字第000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蔡桂英与王兴柱、王保平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桂英,王兴柱,王保平,明光市凤明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滁执字第00099-2号申请执行人:蔡桂英。被执行人:王兴柱。被执行人:王保平。被执行人:明光市凤明混凝��有限公司,住所地明光市明西街道办事处西徐村西徐码头。法定代表人:王兴柱。总经理。蔡桂英申请执行王兴柱、王保平、明光市凤明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依据安徽省明光市公证处(2014)皖明公证字第66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向王兴柱、王保平、明光市凤明混凝土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2015年4月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王兴柱、王保平、明光市凤明混凝土有限公司未能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本案执行标的570万元及利息、执行费55900元,执行到位150万元。蔡桂英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王兴柱、王保平、明光市凤明混凝土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明光市公证处(2014)皖明公证字第664号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 伟代理审判员 李 刚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