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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1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汤晓黎诉汤军、孙桂珍、孙子崴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1318号原告:汤晓黎,女,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被告:汤军(系孙辉之妻),女,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被告:孙桂珍(系孙辉之母),女,汉族。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被告:孙子崴(系孙辉之女),曾用名孙晓义,女,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晓黎诉被告汤军、孙桂珍、孙子崴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晓黎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原数额166000元减至10000元,同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因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故案件受理费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晓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晓黎负担。(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原数额166000元减至10000元,原告已按照诉讼请求数额166000元交纳案件受理费3620元,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应退还3570元,故总计应退还3595元。)审 判 员  刘世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庞 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