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民初字第2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吕辉诉被告宜宾县柏溪镇鸿福家私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宾民初字第2906号原告吕辉。被告宜宾县柏溪镇鸿福家私城,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科贸路B幢19号,组织机构代码75234436-7。负责人岳小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辉诉被告宜宾县柏溪镇鸿福家私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吕辉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宜宾县柏溪镇鸿福家私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25元,减半收取3462元,由原告吕辉负担。审判员 王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