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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海商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青岛宏巨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大连德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海商初字第370号原告:青岛宏巨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法定代表人:王家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鹏,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四川路,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大连德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门广场。法定代表人:孙承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宏巨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大连德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正在与被告进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宏巨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连德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3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61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 光审 判 员  信 鑫代理审判员  王正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卞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