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立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周玉华与张建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玉华,张建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立保字第00023号申请人周玉华。被申请人张建祥。申请人周玉华与被申请人张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周玉华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建祥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湖北国众担保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周玉华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建祥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等额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国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