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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三初字第5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新疆班森电站设备有限公司与闫宝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转普通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班森电站设备有限公司,闫宝珠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三初字第588-1号原告:新疆班森电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彭仲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敢,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宝珠,女,195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XX,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班森电站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闫宝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谷丽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施群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