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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田祥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俊承投资有限公司,田祥开,上海奥佳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238号原告上海俊承投资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朱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建刚,上海信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婵娟,上海信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祥开,男,汉族,1982年4月11日生,住址安徽省。被告上海奥佳广告有限公司,住址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田径。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俊承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田祥开、被告上海奥佳广告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俊承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巧凤代理审判员  尚 婧人民陪审员  杨寿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汪 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