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田祥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俊承投资有限公司,田祥开,上海奥佳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238号原告上海俊承投资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朱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建刚,上海信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婵娟,上海信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祥开,男,汉族,1982年4月11日生,住址安徽省。被告上海奥佳广告有限公司,住址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田径。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俊承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田祥开、被告上海奥佳广告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俊承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巧凤代理审判员 尚 婧人民陪审员 杨寿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汪 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