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1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房永宣诉被告涡阳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永宣,涡阳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248号原告房永宣,又名房永轩,男,1961年2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丽萍,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涡阳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向阳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曹锡君,院长。委托代理人徐力,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房永宣诉被告涡阳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肖永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