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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蔺民申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扶本康与涂在明、徐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扶本康,涂在明,徐良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申字第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扶本康,男,生于1960年12月15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涂在明,男,生于1952年6月14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徐良,男,生于1975年5月26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再审申请人扶本康因与被申请人涂在明、徐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古蔺民初字第2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扶本康于2015年7月13���以证据不足和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为由,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扶本康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扶本康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琴审 判 员  余绍坤代理审判员  袁 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蒲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