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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一初字第00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繁昌县峨山镇凤形村军垅村民组与夏立发、桂万兴、繁昌县峨山镇凤形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0723号原告:繁昌县峨山镇凤形村军垅村民组,住所地繁昌县。负责人:郭玉先,组长。委托代理人:孙太林,繁昌县峨山镇凤形村军垅村民组村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强昌连,安徽国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夏立发,男,汉族,住繁昌县。被告:桂万兴,男,汉族,住繁昌县。被告:繁昌县峨山镇凤形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繁昌县。负责人:汪世花,主任。原告繁昌县峨山镇凤形村军垅村民组诉被告夏立发、桂万兴、繁昌县峨山镇凤形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繁昌县峨山镇凤形村军垅村民组诉称:被告夏立发原系村民组长,而被告桂万兴则系被告繁昌县峨山镇凤形村民委员会单位的财务会计。2010年,繁昌县因城东新区建设而依法征用原告村民组土地35.512亩,征地补偿标准为30450元/亩,折合人民币1081340元。其中,15600元/亩直接发放给村民用于补偿,14850元/亩则用于缴纳社保。后由于政策原因,该14850元/亩的社保款则予以全部返还,故峨山镇人民政府遂于2012年12月21日通过转账方式将该款足额拨付给被告繁昌县峨山镇凤形村民委员会。同年12月26日,被告繁昌县峨山镇凤形村民委员会又将该款全部转至被告桂万兴个人在中国邮政储蓄繁昌县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2013年5月9日,被告繁昌县峨山镇凤形村民委员会在未见到原告村民组发放明细表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巨额社保资金支付给被告夏立发,以致被告夏立发至今都未将该社保资金分配给原告村民组的每一位村民,使原告村民组的经济利益受到严重侵害(注:直至起诉之日,被告夏立发均否认被告桂万兴交付给其的527353元社保资金)。综上,原告认为,不论出于何种理由,被告夏立发、桂万兴均应将政府返还的527353元社保资金足额分配给原告村民组的村民,而被告繁昌县峨山镇凤形村民委员会将政府返还的527353元社保资金非法转至被告桂万兴的个人银行账户并任由被告桂万兴违法将巨额款项交付给被告夏立发进而导致原告利益受损的行为,显然存在共同过错;因此,其对第被告夏立发、桂万兴的上述行为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三被告立即共同支付原告土地征用补偿金(社保资金返还款)人民币527353元,且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因被告夏立发、桂万兴有犯罪嫌疑,故依法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繁昌县峨山镇凤形村军垅村民组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 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