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法执字第7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志均与被执行人黄国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志均,黄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741-2号申请执行人邓志均,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被执行人黄国栋,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申请执行人邓志均与被执行人黄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阳法秋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承担受理费50元及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予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黄国栋名下有位于惠阳淡水街道面积为12.5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大华二路房屋一套。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本院应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进行查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黄国栋名下位于惠州市惠阳淡水街道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二、对被执行人黄国栋名下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大华二路房进行查封。上述房地产的查封价值以人民币6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三年,自登记部门签收裁定之日起计算。如需续封,权利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责任自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醒非审判员 钟新华审判员 黄智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立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