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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宜昌市泰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安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市泰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安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067号原告宜昌市泰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198号。法定代表人柯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超,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赵安珍。委托代理人姚亮,与赵安珍关系。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宜昌市泰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安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丹于2015年3月10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宜昌市泰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超,被告赵安珍的委托代理人姚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赵安珍于2005年3月16日购买了江山风华田纳西谷105幢,建筑面积共192.92平方米。依照被告与原告在2006年签订的《江山风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按照跃层式住宅建筑面积(208.32平方米)1.2元/月/平方米的标准向原告缴纳物业费,交费周期为首期预付六个月,以后每三个月首月的10日前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逾期不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补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2‰加收滞纳金。原告自协议签订后为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至今,被告尚拖欠原告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计14500元。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25665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物业管理费和违约金共计40165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宜昌市伍家岗区江山风华田纳西谷105幢的所有人是被告赵安珍。证据2、《业主基本情况登记表》、《长江画廊房屋装修申请表》,证明被告赵安珍业主信息,以及被告接收房的事实。证据3、《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证明物业费的缴费金额为每月一平方米1.5元,滞纳金缴费标准为每天千分之二加收滞纳金,被告是知晓其义务范围的。证据4、物业费缴费票据,证明被告缴费的截止时间。证据5、《小区催缴物业费照片》三张,在2014年9月24日在江山风华小区各个门口张贴,证明原告已经履行了向被告催缴物业费的情况。被告辩称,2009年12月31日起我方没有缴纳房屋的物业费是事实。1、我于2006年12月16日购买江山风华小区田纳西谷105幢。2008年1月交房,2008年9月装修完毕后开始入住,2009年发现雨后屋顶及墙面漏水,随后多次向宜昌市泰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反映要求维修,但是他们一直拖延,在这期间虽然派人进行处理,但是均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屋顶漏水问题。经我们多次催促,直到2012年宜昌市泰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才对整个楼面大修,经观察未再出现漏水情况。在这期间为了保险,我们自己另外出资要求维修工人防水加固处理,花费了1760元。因为漏水和维修导致房屋装修损失32000元,我们多次要求和宜昌市泰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协商解决,但是他们一直不予理睬,至今屋内屋顶均未修复。物业管理的瑕疵导致了这个情况,因此我们在缴纳了一段时间的物业费后拒绝缴纳物业费。2、我们反复和物业公司沟通,装修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我不清楚,但是物业公司确一直不予答复。我们希望和物业公司协商解决这个事情。3、物业公司的服务是有瑕疵的还表现在2010年9月8日因宜昌市泰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失职导致我家中被盗,损失6280元。我当时有报警,我家房屋四周没有摄像头,房屋的门铃也一直是坏的。我方认为,宜昌市泰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承担房屋保修责任,因房屋质量引发的损失应该由他们赔偿,而且因为他们管理失职导致我家中���盗,故导致了我们没有续交物业费用的情况。我们不是故意不缴纳,是事出有因。就此我们还提出了反诉,要求原告赔付我房屋因为质量导致的装修损失和被盗的损失。最高院关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九条关于违约金的解释,原告提出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是不能成立的。被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证明原告在闭路电视方面并没有按照协议上进行。证据2、业主手册,证明被告房屋的保修问题应该联系原告的事实。证据3、施工合同,原告对房屋进行过维修,被告为了保险自费对房屋维修进行加工处理。证据4、接处警登记表,被告家中被盗的事实以及损失。证据5、回复函,证明被告对律师函进行了回复。并不是故意拒交物业费。证据6、证明,证明被告屋顶维修前装修情况及估价。证据7、照片,屋顶��室内装修损失情况。房屋四周没有监控设备,对讲门铃系统是有故障的。经审理查明,被告赵安珍于2005年3月16日购买了江山风华田纳西谷105幢,建筑面积共192.92平方米。依照被告与原告在2006年签订的《江山风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按照跃层式住宅建筑面积(208.32平方米)1.2元/月/平方米的标准向原告缴纳物业费,交费周期为首期预付六个月,以后每三个月首月的10日前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逾期不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补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2‰加收滞纳金。原告自协议签订后为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至今,被告尚拖欠原告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未缴。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签订《江山风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原告已经履行了物业管理的主要义务,被告身为业主亦表示接受原告方的服务,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并实际履行,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现被告提出被告的房屋漏水存在质量问题,不应由本案的原告对房屋质量及原告的装修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可以另案起诉。同时被告提出居住期间发生家里被盗事件,至今未能破案,给被告家庭造成损失。本院认为原告对此损失应负一定的监管之职,故原告提出要求收取物业管理费滞纳金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被告应缴纳的物业管理费应为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共58个月,按1.2元/月/平方米的标准即每月250元共计14500元。依照《》第、第三十六条、第、第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安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宜昌市泰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物业管理服务费14500元。二、驳回原告宜昌市泰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4元,减半收取402元,由被告赵安珍负担145元,原告宜昌市泰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