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一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孔兰双、翟秀金等与芦金秋、刘清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兰双,翟秀金,翟秀花,翟秀梅,芦金秋,刘清香,冀州市周村镇芦家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463号原告:孔兰双。原告:翟秀金。原告:翟秀花。原告:翟秀梅。被告:芦金秋。被告:刘清香。被告:冀州市周村镇芦家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忠豪,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兰双、翟秀金、翟秀花、翟秀梅与被告芦金秋、刘清香、冀州市周村镇芦家庄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该案应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韩志昭审判员 李 健审判员 李其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乔学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