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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庆阳恒美置业有限公司与杨浪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恒美置业有限公司,杨浪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588号原告庆阳恒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三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赫天才。被告杨浪浪。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恒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浪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恒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以被告杨浪浪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庆阳恒美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庆阳恒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退付原告庆阳恒美置业有限公司50元。审 判 长  文晓慧代理审判员  张亚丽人民陪审员  陈党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亚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