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6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与杨立恕申请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杨立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665-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吕忠仁。被执行人杨立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督字第00008号支付令,于2015年03月0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执行人杨立恕支付令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3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杨立恕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杨立恕缴纳执行款43657.00元;二、负担本案支付令申请费297.00元,申请执行费55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杨立恕的财产情况,发现坐落苍南县钱库镇农贸路142号房产(房产证号:00××69)系被执行人杨立恕所有,本院已对该房产查封;被执行人杨立恕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立恕所有的坐落苍南县钱库镇农贸路142号房产(房产证号:00××69)本院已查封,申请人表示暂不对其处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2015)温苍执民字第665号裁定书、有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发现被执行人杨立恕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6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可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新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