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商初字第029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陈洁与陈隽、毛君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洁,陈隽,毛君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2952-1号原告:陈洁。被告:陈隽。被告:毛君英。原告陈洁诉被告陈隽、毛君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陈洁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洁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俞 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蒋丽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