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商初字第4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何锦杰、刘怀远与刘怀远、刘怀勇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锦杰,刘怀远,刘怀勇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4020号原告:何锦杰。委托代理人:厉国洪。被告:刘怀远。被告:刘怀勇。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锦杰与被告刘怀远、刘怀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文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聪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