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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城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涂新栋与史文武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新栋,史文武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418号原告涂新栋。被告史文武。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新栋与被告史文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涂新栋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涂新栋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新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8元,减半收取1529元,由原告涂新栋承担。审 判 长  王晓强审 判 员  魏鸿权人民陪审员  米亚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杜欣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