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执民字第2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许琴与季旭娟、杨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琴,季旭娟,杨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2998号申请执行人许琴。被执行人季旭娟。被执行人杨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琴与被执行人季旭娟、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季旭娟的房产由金华中院首封并在处置当中,我院已发函至金华中院参与分配,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可供执行,其名下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金义执民字第2998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金建兵执 行 员 龚振旺执 行 员 楼海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明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