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高民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杨本学与肖本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高民初字第351号原告杨某某,男,生于1962年10月13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荥经县。被告肖某某,男,生于1962年2月6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沈仁模审 判 员 张红梅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 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