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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高民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杨本学与肖本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高民初字第351号原告杨某某,男,生于1962年10月13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荥经县。被告肖某某,男,生于1962年2月6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沈仁模审 判 员  张红梅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 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