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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董乃林与张玉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乃林,张玉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729号原告:董乃林,淄博市公安局居民,被告:张玉山,淄博市公安局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乃林诉被告张玉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乃林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尚未宣判,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乃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董乃林负担。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玮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