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董乃林与张玉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乃林,张玉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729号原告:董乃林,淄博市公安局居民,被告:张玉山,淄博市公安局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乃林诉被告张玉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乃林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尚未宣判,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乃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董乃林负担。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玮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