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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张富才与鑫尔吉轴承有限公司、郑建峰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富才,鑫尔吉轴承有限公司,郑建峰,郑建勇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847号原告张富才,男。被告鑫尔吉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八岔路镇杨二庄村。法定代表人郑建峰,经理。被告郑建峰。被告郑建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富才与被告鑫尔吉轴承有限公司、郑建峰、郑建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富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王 星人民陪审员  王保林人民陪审员  刘晓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