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三法执字第28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陶凤华,张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三法执字第28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负责人范题。被执行人陶凤华。被执行人张丽。申请执行人根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4)穗仲莞案字第194号裁决书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东中法执字第302号案受理,并依据(2014)东中法执字第30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于2014年4月25日查封被执行人陶凤华名下的位于东莞市某镇某花园一期某阁某楼B室房屋(房产证号为22*******)。为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4)东中法执字第30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将案件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以(2014)东三法执字第2891号案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委托评估、拍卖上述房屋。在东莞市同理拍卖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举行的拍卖会上,由黄某以最高价152000元竞得上述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陶凤华名下的位于东莞市某镇某花园一期某阁某楼B室房屋(房产证号为22××56)的查封;二、原属被执行人陶凤华名下的位于东莞市某镇某花园一期某阁某楼B室房屋(房产证号为22××56)归买受人黄某所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伟审 判 员 何健林人民陪审员 林富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先军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