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利勇与徐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利勇,徐小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甘民初字第1110号原告李利勇,男,汉族,1973年1月29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个体户。被告徐小虎,男,汉族,1985年11月2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甘州区人,农民。原告李利勇与被告徐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利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小虎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利勇诉���:2014年9月2日,被告徐小虎向原告借现金31340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借条一份。向原告承诺此款于2014年10月30日前全部还清,后来在原告的多次催促中,被告借口没钱或者是不接听电话等方式逃避,迟迟不肯偿还债务,故提起诉讼。被告徐小虎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徐小虎于2014年9月2日向原告李利勇借款3134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该借款于2014年10月30日前付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遂引起原告诉讼。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条一张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借款31340元,由被告出具的借条一张为据,证明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在期限内未偿还原告借款,已违背了公��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应承担民事清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134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小虎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徐小虎偿付原告李利勇借款313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8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84元由被告徐小虎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淑萍人民陪审员 李多福人民陪审员 张作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韦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