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神木泰和煤化工有限公司与乌海市阳熔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甲公司,乙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5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侯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乙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谢XX,总经理。上诉人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0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甲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甲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甲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7885元,减半收取3942.5元,由上诉人甲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海鸥审 判 员 乔幼涛代理审判员 闫徐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华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