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太民初字第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汪银才与朱必峰、戴礼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滨太民初字第00531号原告汪银才。被告朱必峰。被告戴礼兄。原告汪银才与被告朱必峰、戴礼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汪银才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汪银才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朱必峰、戴礼兄立即归还欠款20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定:朱必峰、戴礼兄系夫妻关系。朱必峰于2015年4月9日、2015年4月11日分别向汪银才借款1358元、642元,合计2000元。并承诺于2015年4月12日归还。2015年4月21日,汪银才催要欠款,朱必峰、戴礼兄共同出具欠条,载明欠汪银才2000元,并于2015年4月30日还清。到期后,朱必峰、戴礼兄均未归还该款,汪银才遂诉至本院。本院确认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朱必峰、戴礼兄应及时清偿该债务。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以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必峰、戴礼兄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汪银才借款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朱必峰、戴礼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 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刚刚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源:百度搜索“”